《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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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实施办法>的道通知》
山 西 省 民 政 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4 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 年 6 月 3 日
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
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
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
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
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
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
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
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或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
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 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
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
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
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
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附件 1);
摘要: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道通知》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5〕34号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民政厅2015年6月3日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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