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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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
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5〕283 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已经第 12 次局长
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5 年 7 月 27 日
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
服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
〔2013〕32 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在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紧急
医疗救助等服务时,依据现有规定无法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进行住院登记和手术签字等手续的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家庭老年人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选择通过代理服务机构实
现入住养老机构及相关接续服务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服务机构是由北京市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为特殊家庭
老年人提供服务;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委托、接受服务应当遵守自愿、诚信原
则,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第六条 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在实施特殊家庭老年人代理行为中,统筹组织、
发动协调各类评估、资产管理、志愿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组
织、机构等共同参与老年人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民政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政策制定、指导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代理服务行为,
负责向特殊家庭老年人、代理服务机构提供全市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地区开展代理服务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
重大事故的紧急处理,并做好代理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特殊家庭老年人之间
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代理服务机构
摘要: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83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已经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北京市民政局2015年7月27日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本市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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