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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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民发﹝2018﹞8 号
各设区市、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我省养老服务领域发展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医养
结合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江西省民政厅
2018年5月9日
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 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
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
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第三条 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以国有资产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约定期
限后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
实现公建民营。
列入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名单和有意愿的农村养老院,应积极实施公建民营。
由政府或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的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可逐步实现公建民营。
政府原则上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方式向兜底保障老年人以外的社会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突出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
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以下简称“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医养结合,加疗卫
理服务设施建设,不提高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和理服务水平
条 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据政府购法、招标法、合法以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购
务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公开。
条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购服务、税费减免补贴、投资、人才队伍建设
等有关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方(以下简称“产权方”)应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请,进行需求分析
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实施方报同级政府意后组织实施。
条 产权方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条 产权方应按法定程序,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业机构组织公开招标评标负责组织
招标文件,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发布采购公
前款所指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投知、资格审查评标办法、购文件式、合款及格式等。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方不得挂靠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不将主服务事委托第三方。
条 产权方应对投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查在招标阶段设置资格预审或资。投人应具有养
老服务管理经业服务团队、经营业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经营思路清晰;具有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经
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一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法人资
(二)具有 3 年以上养老服务行业或医健康服务行业业经
(三)有与项目投资总额相匹配的注册金且最低于30万元人民

标签: #养老政策

摘要: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我省养老服务领域发展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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