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避风港原则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素材库、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版权自查自纠原则是平台合规的基本原则,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版权问题。我们把版权保护工作和侵权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针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类、视频类、照片、游戏,电影等不同类型的版权进行排查。
避风港规则入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分别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中对避风港原则作出了规定,前者为被侵权人的通知条款,后者为内容上传者(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条款。
(一)主张权利者的通知及其法律后果(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首先,关于通知。侵权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通知应当采取实名方式,且需要有初步被侵权的证据,比如证明平台上的文章、内容等涉嫌盗版的初步证据。
其次,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处理及其后果。平台接到通知后,需要做两件事:一是,及时将该通知转给用户即作者;二是,对侵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果:如果平台严格执行了上述两个步骤,就相当于进入避风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平台构成侵权,需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错误或者滥用通知权的后果
主张权利者错误行使通知权,或者故意滥用通知权,导致网络平台依其通知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平台损害的,该主张权利者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网络用户的反通知
首先,网络用户享有反通知权
网络用户接到网络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实名并有初步证据。
其次,网络平台接到反通知后的处理
第一,网络平台接到用户的反通知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主张权利者,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网络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主张权利者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即恢复被通知的内容。
通知+移除原则,为网络平台营造了一个避风港,对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通知与反通知的设置,在一定程度反制了对通知权的滥用,是一个目前来说比较合理和可行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