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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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
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5〕269 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 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本办法中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自行
确认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各单位在落实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承担基本养老服务
保障职能,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 号)精
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
老机构。
  第三条 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
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第二章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第四条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 (包括城市特
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
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
高龄的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 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
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 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认定,统
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社会福利事务
管理中心认定,统安排入住市公办养老机构。
  第条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范,由市民政局会有关部
向社会公无重大异议后执行。
  第条 上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可以到非公办公养老机构接申请入住。
第三章 入住程序
  第条 申请。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
地街道()政府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三月内体
报告、区县民政部核发的社会救助相关证件等材料。
  优待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月内体检报告、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证明等材料。
  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 70 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向户籍地街道()
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材料。
摘要: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6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本办法中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自行确认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各单位在落实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北京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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